2004年4月20日起实行的《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第十一条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在政府规定的幅度内,自行制定具体票价种类、水平、适用条件,提前30天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报民航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对外公布后执行。”
在机票退改签问题上,到底应该遵照哪个规定呢?
曾经多次代理航空纠纷案件的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起淮认为,航空公司规定特价机票不能退改签,确实有保证客座率的考虑。乘客“退改签”机票,对航空公司来说,会产生一定的损失。但张起淮同时也表示,因为乘客“退改签”,实际上也节约了航空公司在服务、燃油等方面的成本。因此,规定打折机票一律不得退改签是不合理的。
“根据新消法,还有北京市工商局的有关规定,这种打折机票不准退、改、签的做法是绝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属于霸王条款。”张起淮说。
早在2011年6月7日,北京市工商局就公布了首批27种“霸王条款”,其中包括“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然而政府部门有关“霸王条款”的这一认定,并未引起航空公司重视。
民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认为,消费者和航空公司之间的关系主要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进行调节。在王成看来,航空公司推出特价机票,并明确提示使用条件,符合民航局的相关要求,只要客票使用条件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征得消费者的同意,这种做法就未违反法律。
张起淮认为,在特价机票不得退改签的纠纷中,最为重要的焦点问题在于,商家是否充分履行了提前告知的义务。“你说我告知了,很多消费者不会用网络,很多人买票都非常着急,点击鼠标就是看在哪儿点买票,在哪儿去交钱,谁还看冗长的附件条款里是否提示说可否退改签?”张起淮说。
此外,张起淮还表示,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航空公司利用谈判地位的不平等,把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强加于缔约的另一方,这种条款即便是经过明示,也是无效的。“双方的合同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显失公平造成重大误解的,或者胁迫达成,都是可以无效的。”张起淮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2011年处理一起特价机票退票纠纷案件后,曾给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去司法建议函,其中提到:目前,各民用航空公司关于折扣机票的更改、退票、签转的规定不统一,且向消费者告知的形式各不相同,建议由贵局制定统一的民用航空公司关于折扣机票更改、退票、签转规则方面的指导性文件,对各民用航空公司进行具体指导,并进行合理公示。
“在过去这么一个原则性的框架规定下,几十年不变的情况,也只有民航的航空法律法规还在延续。应该摒弃一些老旧的法规、法律和法律观念,注入新的法律原则,尽快修订行业的法律规则和法律规定。”张起淮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