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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旅客的权利义务

 

  空怒族的身份,仍然是一名旅客。在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和旅客互享权利互负义务,其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承运人主要承担以下基本义务:

  一、强制缔约义务。《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合同法奉行合同自由原则,但本条的强行性规定排除了这一原则适用,实际上是体现了一种社会责任。航空运输作为公共运输形式的一种,当然不能例外负有此种义务。

  二、安全、正点运输义务。《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民航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服务质量。这既是民航工作方针以法律形式的固定,也是该义务在民航运输中的体现。

  三、合理运输义务。《合同法》第291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在民航运输过程中,公共运输企业应当公布班期时刻,并尽可能的按照班期时刻履行航空运输合同。

  旅客则应履行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基本义务。《合同法》第292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综合来讲,承运人和旅客作为航空运输合同主体,权利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享有参加航空运输的权利。旅客合托运人有权选择运输方式,有权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该运输条件相应的必要服务,将其安全及时运送到目的地,但是如果承运人认为运输使用人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不遵守运输规则,有权拒绝承运。

  二、享有要求对方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承运人有权要求旅客缴付运输费用,也有权要求旅客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和不遵守运输规则的行为。旅客则有权要求承运人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提供航空运输工具和与该条件相应的必要服务,将其安全及时地运送到目的地。同时他也有权要求承运人不得违反约定的义务。

  三、当权利受到侵犯时,有要求国家保护的权利。因承运人原因给旅客或托运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行李、货物丢失、毁损的,旅客或承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因旅客等运输使用人的过错致使承运人或承运人对之负责的任何他人遭受损害的,承运人也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